政策解读:《云南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主要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能源安全督导处按照云政办发〔2023〕11号文件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矿安〔2023〕61号),结合实际起草了《云南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二、起草依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矿安〔2023〕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
三、主要内容
《基准》围绕“规范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制定,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和法律冲突的解决,处罚情形和其他规定4个方面。
第一部分(对应第一条),明确了《基准》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指导思想和《基准》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实施目的是规范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部分(对应第二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裁量原则和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一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范围,明确了被监管对象、违法事实确定、法律法规依据种类和幅度等方面。二是提出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5项原则。三是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不同规定时,应遵守的选择顺序。四是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作出处罚决定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使用、引用要求。
第三部分(对应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处罚分级裁量情形及程序。一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分为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4种情形,并就不同情形认定作出规定。二是规定调查终结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三是规定了应当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第四部分(对应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行政处罚中法制审核程序,触犯不同法律规定,事故隐患的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部分名词解释,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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