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2021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要求强化举报奖励工作;
2022年3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2022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重大意义
我省近期连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复杂,违法问题突出。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积极性,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
在政府监管层面实现由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
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一般性的部署,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 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
四、范围与原则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与职能职责、违法举报内容与方式、受理与核查、奖励与监督等。
(一)违法行为的十种情形:
1.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2.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4.煤矿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6.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7.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8.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9.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需符合要求。
(三)核查,奖励与监督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原则上60日内办结,查实后按规定发放3000元至30万元奖励。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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