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530000MB1660852U/2026-00060
主 题 分 类
其他
发 布 机 构
云南省能源局
成 文 日 期
2021-10-28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云能源规〔2021〕238号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能源规〔2021〕238号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省能源局2021年9月29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7号)等规定,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云南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云南省能源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颁发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规定条件向云南省能源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包括首次申办、延期(直接延期)、变更、遗失补办。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申报办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首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并达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十条 云南省能源局对煤矿企业或煤矿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 对受理申办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云南省能源局要指派不少于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新建、改扩建煤矿在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现场核查应当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一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可由云南省能源局委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云南省能源局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或煤矿要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并达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有关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或煤矿要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及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向云南省能源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变更情形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煤矿企业或煤矿要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在所在地州(市)级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要求认真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详见附件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审查、颁发。

第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现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或煤矿,限期整改完成并经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合格的,并同步报告云南省能源局,可依法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整改期限届满,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返还条件的,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与返还流程图(详见附件5)

第十九条 发现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流程图(详见附件6)

第二十条 被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或煤矿,未按期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流程图(详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管监察中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或煤矿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移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流程图(详见附件8)。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云南省能源局对新办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重新建档管理。对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保存的档案资料,云南省能源局需要调阅档案的,按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寻求协助。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省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能源局委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现场监督核查、扣证等事项,将不定期随机抽查核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委托事项的5%。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监督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有违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有违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由云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延期)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docx

          2.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docx

          3.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docx

          4.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流程图.docx

          5-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返还)流程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流程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流程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