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监狱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行使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省能源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矿安〔2023〕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了《云南 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征求意见 稿)》,现再次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9月11日前反馈至省能源局( 联系人及电话 : 王钰 0871-64885600 ; 邮箱 : ynny_aq@126.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此函。
附件:云南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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