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备案说明
为提高煤矿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云南省能源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能源规〔2022〕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复杂,违法问题突出。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积极性,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在政府监管层面实现由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一般性的部署,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
二、出台背景
2021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要求强化矿山安全举报奖励工作;2022年3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要求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2022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长效机制,省能源局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有关规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三、起草经过
省能源局安排能源安全督导处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曲靖、昭通、红河、文山、昆明、楚雄、大理、丽江、普洱9个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监狱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除省财政厅提出2条意见建议外(采纳2条),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同时,于4月26日至2022年5月15日在省能源局门户网站、省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二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将《办法》提请省能源局法改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改处根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求,从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方面,对《办法》进行了审核,认为《办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三是集体讨论决定。将《办法》提请省能源局2022年第30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按会议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2年7月12日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能源规〔2022〕166号)。四是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别于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将《通知》及其政策解读在省能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自2022年8月15日后施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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