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 大营煤矿60万吨/年生产能力确认及公告的通知
昭通市能源局:
《昭通市能源局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生产能力确认的请示》(昭能请〔2024〕7号)收悉。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11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确认结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以下简称大营煤矿)位于镇雄县五德镇。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0002010121120095496,有效期:2022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8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78573678Y,成立日期:2005年8月5日,有效期为长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杨启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330326198607025419)。
二、确认依据
(一)项目核准及产能指标置换方案
2018年8月2日,取得《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镇雄县大营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函》(云煤函〔2018〕68号),2011年12月30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6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工信煤技〔2011〕1020号)。
(二)项目设计审批
2012年8月10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6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云工信煤技〔2012〕756号)。
2012年8月30日取得《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云煤安技装〔2012〕65号)。
2010年11月23日取得《云省省水利厅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批复》(云水保〔2010〕316号)。
2012年6月12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2〕145号)。
(三)项目竣工验收
大营煤矿于2023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开展了联合试运转,有效联合试运转期为30天,编制了《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60万吨/年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试运转期间,矿井各系统设施运行正常,能够满足60万t/a的安全生产要求。2023年12月12日,煤炭工业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出具了《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结论为:“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53个,其中矿建19个,土建15个,安装19个,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煤矿2023年11月进行了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23年12月20日取得《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云水保验收回执〔2023〕第61号)。2023年12月3日,煤矿组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出具了《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组意见》,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书在生态环境公示网进行了公示。2023年12月22日至24日煤矿组织了消防设施自主验收,出具了《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工程项目(60万t/a)消防竣工专项验收专家意见书》,验收结论:同意通过矿井消防设施验收。2023年12月24日煤矿组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出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通过验收。2023年12月21日,煤矿取得《昭通市档案局关于同意镇雄县大营煤矿6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档案通过验收的通知》(昭档发〔2023〕7号),同意通过该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2023年12月22日至24日,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大营煤矿60万吨/年扩建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大营煤矿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整改,验收委员会出具了《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扩建工程(60万t/a)竣工验收鉴定书》。
2024年1月30日至31日,昭通市能源局组织对大营煤矿井上下各系统和环节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3月22日,昭通市能源局向云南省能源局提交了《昭通市能源局关于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大营煤矿60万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现场核查的报告》(昭能报〔2024〕5号)。
云南省能源局组织专家于2024年3月23日至24日对大营煤矿扩建项目开展了生产能力确认、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
三、确认结果
大营煤矿60万吨/年扩建项目生产能力确认报件符合要求,经审核,对其60万吨/年生产能力予以确认。
四、相关要求
(一)请你局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及时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
(二)煤矿投产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
云南省能源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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