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转发《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7-24 来源: 云南省能源局

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有关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煤矿灾害特点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过程管控,精准确定灾害等级

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是矿井安全设计的基石,鉴定结果直接决定后续灾害治理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我省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受多期构造变形影响,瓦斯赋存差异大、煤体破碎性强,瓦斯、水害和顶板灾害风险突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对照《办法》规定,从源头把关、过程管控、结果审核三个环节精准确定灾害等级。

(一)严格鉴定机构准入和过程监督

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鉴定工作时,必须选择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并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取样、测试等环节的抽查核查,发现未到现场实际开展鉴定活动、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列入负面清单。

(二)加快推动邻突煤矿精准戴帽

各产煤州(市)要巩固全省42处邻突煤矿一矿一策分类处置工作成果,于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逐一核实工作进展,对照认定一批、鉴定一批、论证一批、缓定一批要求,分类建立台账。凡是具备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实测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条件之一的,必须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规避。对在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一律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并依法责令停止相关区域采掘作业。

(三)规范鉴定过程记录和结果公示

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勘查、取样、测试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归档。鉴定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鉴定结果终身负责。鉴定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完成的鉴定报告相关信息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结果运用,深入推进灾害治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树牢鉴定服务于治理的理念,推动鉴定结果与灾害治理工程、装备投入和管理措施有效衔接。

(一)严格落实差异化设防标准

对经鉴定确定为突出矿井的,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落实保护层开采、瓦斯精细化抽采等措施,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预抽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对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防治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等制度措施。对经鉴定为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监测预警措施。

(二)推动鉴定结果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联动

各煤矿企业要将灾害等级鉴定结果作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重要依据,对鉴定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地质异常区、水文地质复杂区、构造破碎带等,要纳入普查报告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采掘工作面过构造带前,必须做到探查不清不研判、研判不准不治理、治理不到位不评估、评估不通过不作业。

(三)强化鉴定后的动态跟踪和及时升级

低瓦斯矿井在后续采掘作业中出现瓦斯异常涌出、实测瓦斯压力超过0.74MPa、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或开拓新水平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凡是经鉴定确定的灾害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降级。

三、强化统筹兼顾,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灾害等级鉴定工作与日常监管执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全省煤矿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一)将鉴定工作纳入年度监管执法重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期开展鉴定、鉴定过程弄虚作假、未按鉴定结果落实设防措施等问题。对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并及时移送资质认可部门处理;发现煤矿未按照确定的灾害等级设防、相关措施未落实的,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二)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灾害等级鉴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与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所需的人、财、物保障到位。有上级公司的,上级公司应派出技术人员对数据采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鉴定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论,不得将鉴定工作一包了之、放任不管,严禁以回采工作面圈定范围代替煤层整体作为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

(三)建立鉴定工作通报和约谈机制

省能源局将定期通报各产煤州(市)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鉴定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约谈。各州(市)煤炭主管部门2026925日前,将辖区内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清理情况报省能源局,对鉴定升级的矿井要逐一建立台账、跟踪督促治理措施落实。

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能源局安全和执法监管处(联系电话:0871-64885686

云南省能源局

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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