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5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5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兰宗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困难的建议》(第0520号)交我局办理,综合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能源局高度重视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工作。收到您的建议后,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您进行了充分沟通,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增量配电网未同等享受基本电价优惠”问题。经研究核实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明确“针对基本电价核算选择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经与云南电网公司核实,华坪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于2023年6月投运,用电容量为480000千伏安,从投运至今,每千伏安的用电量均未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未达到“基本电费按标准的90%收取”的条件。
二是关于“增量配电网无法实现电量互换”问题。我局经研究核实认为:国家能源局已明确增量配电网是新型配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电网的有益补充,与大电网是网与网的关系。电力调度机构要按有关政策要求,统筹组织新能源在更高电压等级电网消纳。适应配电网有源化发展,增强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协同调控能力和自平衡能力。
三是关于“难以满足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普通居民用电业务扩充报装”问题。我局经研究核实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明确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通过以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处置。省能源局将组织并指导云南电网公司与华坪工业园区配售电有限公司积极协商,妥善厘清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做好存量资产处置工作。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从省级层面牵头协调建立完善增量配电网与电网公司双向电价结算机制,同等享受基本电价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的办理意见是:目前,国家对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策已有明确规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下步,我们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逐步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同时加强对华坪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的指导,进一步优化配电网内企业生产方式、提升负荷率,充分用好国家优化电价结构、实施容需量电费激励等政策措施,争取享受国家政策所给予的基本电费优惠,并积极支持增量配电网按照云南有关政策和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范合理降低用电成本。
二是关于“稳妥推进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存量配电网原有供电网架处置并入工作,保障好普通居民用电权益”的建议。我局的办理意见是:将加大协调推动力度,督促指导云南电网公司针对存量资产处置制定内部工作规定,明确处置原则和方式,推动增量配电区域内存量资产稳妥有序处置。同时,建议华坪工业园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配电网建设,有效保障区域内新增用电客户的电力供应。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恳请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给予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能源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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