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的通知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的通知
云能源安全〔2026〕224号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责险承保机构,各煤矿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函〔2026〕117号),为进一步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中存在的“重投保、轻服务”“重理赔、轻预防”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安责险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顺利收官,现就强化煤矿安责险业务发挥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煤矿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的重要意义
煤矿属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时刻不容忽视。安责险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事后经济补偿,更在于通过市场机制撬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安全管理,实现风险的前置管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保机构和煤矿企业要坚决摒弃“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的错误思想,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煤矿重大事故教训,将事故预防服务作为安责险制度落地的关键环节,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对标对表,严格落实事故预防服务硬性指标
各承保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事故预防服务责任,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流于形式。
(一)足额提取服务费用
承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规范服务内容与频次
承保机构应针对煤矿瓦斯、水害、顶板、机电运输、火灾等重大灾害和关键环节,为投保煤矿提供不少于以下频次和内容的服务:
1.年度全面风险评估。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矿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精准绘制安全风险分布图。
2.强化分层分类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法规与技能培训。培训必须区分层级、精准施教——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强化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一般从业人员(含外包队伍),重点强化岗位操作规程、自救互救及紧急避险能力。每次培训须进行效果评估考核,确保参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培训走过场、搞形式。
3.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服务。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瓦斯、水害、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的专项隐患排查。服务方必须由采矿、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领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带队,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逐条“过筛子”,形成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书。承保机构要建立“查、改、验”闭环跟踪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专人跟踪、闭环管理,原则上在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确保隐患真整改、真销号。
4.应急演练指导。每年至少参与指导1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出具书面评估改进意见。
(三)提升服务专业水平
承保机构应组建或委托具备煤矿安全技术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严禁聘请无资质或非专业人员充数。服务过程应借助物联网监测、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提升风险识别精准度。
三、压实责任,构建多方协同的监管服务机制
(一)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服务。要将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与本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紧密结合,对服务机构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或未配合开展预防服务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强化承保机构履约责任
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要加强对下级机构和委托服务机构的履约管理,统一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服务走过场、出具虚假报告、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并提请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取消其在云南煤矿领域开展安责险业务的资格。
(三)严格监管部门监督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畴。结合安全生产督、检、考工作,定期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全员足额投保、承保机构是否按约提供服务。对保险机构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服务费用投入不足的,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纠正。
四、强化保障,建立服务评估与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服务评估公示制度
省能源局将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定期对煤矿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评估,重点评估服务覆盖率、隐患发现率及整改率、培训覆盖率和考核合格率、企业满意度等指标。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保险机构参与煤矿安责险业务的重要参考。
(二)深化信息共享与协同
依托云南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煤矿企业投保信息、承保机构服务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数据与监管部门互联互通。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系统数据,实施精准监管,对事故预防服务异常、隐患长期未整改的煤矿实施重点盯防。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承保机构和煤矿企业要加大对安责险政策及事故预防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既要曝光服务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负面典型,也要宣传通过优质服务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正面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风险共防、安全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能源局安全和执法监管处(联系电话:0871-64885686)。
云南省能源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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