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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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建议煤矿“五职”矿长和“六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职称才能任职 | ||
内容 | 尊敬的陈局长:您好!作为基层的一名煤矿监管人员,个人建议煤矿的“五职”矿长和“六职”技术人员也应该持有中级职称才能从事此岗位工作,职称评审不但代表个人的工作年限,同时也代表个人的业务能力水平。这很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煤矿向高质量发展,《硬措施》中提的要“大力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但是,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职称持有率很低,部分煤矿连总工都才是个助理工程师职称。因此,个人建议应出台相关文件对煤矿的“三项岗位人员”持有职称证书进行规范,使煤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进一步提高,更好地为煤矿企业服务。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建议,谢谢! | ||
办件编号 | HDWD_SDNYJ1429382 | 提交时间 | 2024-05-09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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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目前,我省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第四条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内第十六款之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基于我省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弱,人才缺乏的现状,我局将继续落实国家要求,同时鼓励、推动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尽快提高煤矿安全从业人员整体能力与水平,为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安居乐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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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4-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