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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法人变化
内容 老师您好,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已完成备案,项目建设期间内,如果项目公司股东转让项目公司一部分股权的,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备案?或者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被严格禁止?
办件编号 HDWD_SDNYJ1425093 提交时间 2023-08-0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针对您提出事项,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的要求,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县级发改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建议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职能单位进一步咨询办理。

答复时间 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