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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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自有住宅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被判为违规设施,要求拆除,怎么办? | ||
内容 | 红河州建水县大宅门11幢住户于2021年7月在光付安装公司向县发改部门报备,并与电力部门签定了电网入网协议情况下,在自有住宅屋顶和住宅区域内安装了分布式光伏设施。近期,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没有向城市规划部门报备审批为由,判定光付设施为违规搭建, 下了行政处罚通知,要求拆除。我们的理解是: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局有关规定,“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和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不需要当地规划、安监、城管部门进行审批,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我家安装太阳能光付板时已向建水县发改部门报备,并与电力部门签定了电网入网协议,与小区其它业主无纠纷,得到了县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作为设施设备,合法性应该得到认可。对此,究竟如何办? | ||
办件编号 | HDWD_SDNYJ1418930 | 提交时间 | 2022-06-22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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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事项,答复如下: 收悉您的来信后,云南省能源局按照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转给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办理。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中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云南省能源局将认真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和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您反馈的有关情况得到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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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2-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