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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2020年第2号公告
内容 贵单位废止了14项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实施办法等,请问废止的文件有无替代规定,以后全省通风能力核定的依据是什么?核定单位有无要求?生产能力、瓦斯等级鉴定的确认是否有新的文件进行明确?
办件编号 HDWD_SDNYJ1303102 提交时间 2021-01-0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岳亮同志:

你好!关于云南省能源局2020年第2号公告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的规定精神,为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和瓦斯等级鉴定已有明确规定并现行有效,我局就这些事项不再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云南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废止后有无替代?以后全省通风能力核定的依据是什么?核定单位有无要求?

回复:《煤矿安全规程(2016)》139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我省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程、标准执行。

三、生产能力、瓦斯等级鉴定的确认是否有新的文件进行明确?

回复: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确认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生产能力核定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20156号)等规定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20162)等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能源局

2021年1月13日

答复时间 2021-01-13